2025年9月16日,襄陽市出臺了《襄陽市市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襄政規〔2025〕6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3年5月,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了《襄陽市市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目前該文件已經失效,需要進行修訂。
當前我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征收還存在配套政策不健全、水費與污水費征收不同步、代征不到位、使用管理不精細等問題。根據上級有關推進城市生活污水“廠網一體化”工作部署要求,我市急需出臺相應的政策,以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適應水污染防治和綠色發展要求的污水處理收費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文件精神,我市出臺了本《辦法》。
二、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哪些區域?
本辦法適用于襄陽市市區(含襄州區)范圍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職責是什么?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市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市排水設施收費監理處具體負責市區城市污水處理費日常征管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審計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按照職能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市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四、哪些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在襄陽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五、用水量的計算方式有哪些?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三)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六、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如何確定?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城市污水處理費如何代征?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個人(含轉供水的區域供水公司)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市排水設施收費監理處直接征收的除外),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實行聯網監督管理。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同步征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上報售水量和代征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征繳入庫。
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八、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如何繳納污水處理費?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排水設施收費監理處負責征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上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數額。
九、如何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效率?
積極推行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網的“廠網一體”專業化建設運行維護,新建或現有廠網可歸集為一個主體運營的,推行“廠網一家管”的方式,通過特許經營、授權經營等方式確定由該主體統一實施污水處理廠運營及管網“排查、設計、建設、運維”,實現“廠網一體化”和建設管理運維責任統一化。
原標題:《襄陽市市區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關鍵詞:
污水處理,水污染防治法,污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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